穆棱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黑1085民初617号
原告:翁某,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告:王某,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
本院认为,原告翁某以其与被告王某之间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翁某负担。
审判员吴军一
法官助理付一思
书记员高平超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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