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辽宁某某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理人:贾某,系公司经理。
本院(2021辽0603执838号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星焱
书记员马也彤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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