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323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3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源县,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地住地址沂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家中。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均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晓慧
书记员任昌莹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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