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2021)青0121民初1606号
原告:吴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3月2日出生,土族。
原告:姚某,公民身份号码×××,男,2020年7月7日出生,土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多林镇哈州村村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系姚×之母),公民身份号码×××,女,1975年3月2日出生,土族。
被告:张占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应乾,青海展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姚某以“需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某、姚某负担。
审判员袁晓燕
法官助理杨永锋
书记员陕生萍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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