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5刑初9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招远市。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蕴健
书记员李杨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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