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40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臧某,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敏
书记员刘旭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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