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68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项城市。
终结(2021)豫168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宝智
审判员胡长河
审判员王方方
书记员王文强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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