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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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681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项城市。

终结(2021)豫168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宝智
审判员胡长河
审判员王方方
书记员王文强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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