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豫0182执1763号
申请执行人:巴某1,女,2017年9月19日出生,回族,住荥阳市。
法定代理人:李某(原告之母),女,1992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巴某2,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回族,住荥阳市。
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2执17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志勇
审判员禹海军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陈志鹏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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