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晋0321执4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苏某某,女,1969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综上所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世敏
审判员潘海波
审判员郝志晶
书记员张雪峰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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