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举与李某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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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968号

原告:张某举,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岱,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泰安市岱岳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高群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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