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豫1003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鲁某,男,200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执行人:鲁亚奇,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鲁亚奇银行存款、收入9911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杰
书记员吴炎飞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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