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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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豫1327执1543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27执15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冯春光
书记员赵克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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