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欧阳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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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湘1003民初735号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街道湘江北路一段369号嘉德物流中心5栋5层508房。
法定代表人:戴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欧阳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玉梅
书记员王峰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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