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2021)渝0155财保28号
申请人闵某1,女,生于1995年5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人罗某某,男,生于1989年5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申请人覃某某,女,生于2016年4月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理人:闵某1,女,生于1995年5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闵某2,男,生于1971年10月1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经审查,申请人闵某1、罗某某、覃某某与被申请人闵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闵某1、罗某某、覃某某申请解除原冻结的银行存款及解除查封原提供担保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闵某2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
对申请人闵某1、罗某某、覃某某提供担保的房屋予以解除保全。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胡勤
书记员唐瑜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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