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晋0121民初587号
原告:刘某,现住清徐县。
被告:清徐县晋万家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杜丽芬
书记员 赵延红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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