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清徐县晋万家供热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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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2021)晋0121民初587号

原告:刘某,现住清徐县。
被告:清徐县晋万家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杜丽芬
书记员  赵延红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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