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2021)辽0102民初7122号
原告:李某女,200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阳(系原告李某父亲),住宁省辽中县。
被告:辽宁寰兴经贸文化教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68300772H),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邢彬。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李海鸿
法官助理闫鹤
书记员邢邵男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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