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湘0181民初2273号
原告:吴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腾云,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浏阳市北正西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河中路88号6楼。
法定代表人:胡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鹏,男,系被告浏阳市北正西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商管部代职经理。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浏阳市礼花路礼花城商贸大厦4楼。
负责人:颜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女,系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支公司法务。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1撤回对浏阳市北正西商业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吴某1负担。
审判员马仲林
法官助理黄旭
书记员黄旭(兼)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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