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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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0)豫0329执2902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住伊川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13年8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杨亚峰,男性,1976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王世杰,男性,1980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伊川县伊水湾渔具商行,住所地伊川县城关镇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42XHFM80,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杨亚峰,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亚峰、王世杰、伊川县伊水湾渔具商行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某1、张某2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李新阁
书记员(兼)卢萌浩
书记员赵洋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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