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石与张某某、孔某、鞍山九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矿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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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2021)辽0311民初498号

原告:周立石,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尧,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孔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鞍山九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诚,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鞍山矿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乔欣茹,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素艳,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周立石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孔某、鞍山九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矿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立石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孔某、鞍山九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矿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额由11200元变更为6200元,案件受理费由80元变更为50元,原告多缴纳的30元,本院予以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立石承担。

审判员陈燕
书记员刘一淼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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