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鲁1082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1,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唐某2,男,汉族,住荣成市。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1082民初77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30日赡养费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宁
审判员江佳鑫
审判员谭宁宁
书记员张耀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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