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6549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某,广东卓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72元,减半收取4486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国辉
书记员曾巧婷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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