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黄某方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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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桂1227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黄尤贵,院长。
被执行人:黄某方,男,1975年12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

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227执恢1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庆党
审判员莫羡强
审判员韦安龙
法官助理覃茂华
书记员李炽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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