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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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辽0603民初165号

原告:马某某,男,满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袁克磊,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林滢,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文波
书记员田湘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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