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动争议
(2021)辽0603民初165号
原告:马某某,男,满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代理人:袁克磊,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林滢,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文波
书记员田湘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