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121民初647号
原告:丁某,现住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丁某丈夫),太原市鸿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住清徐县。
被告:清徐县誉嘉汽贸服务部。
负责人:赵某,经理。
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丁某申请撤回对李某、清徐县誉嘉汽贸服务部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由丁某负担。
审判员 吴岩青
书记员 温佳欢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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