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481执恢2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常某,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17日生,住河南省舞钢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起追加被执行人诉讼程序,本案须以其诉讼结果为执行依据。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某某、张某某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常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提起追加被执行人诉讼程序结束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尹红国
审判员杨红波
审判员王垒
书记员杜俊浩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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