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974号
原告:泰安岱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兴街90号。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泰安岱岳大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边某斌,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张某,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边某奎,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刘某凤,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边某彬,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被告:杨某美,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本案按原告泰安岱岳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姜丽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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