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黑0208民初356号
原告于某某。
被告谷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德婧
书记员张煜莹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