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辽0726执31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62年12月06日生,住黑山县。
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工商银行07×××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11.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永洲
书记员李佳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