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与王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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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权纠纷

(2021)辽0603民初526号

原告:尹某某,女,朝鲜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朝鲜族,1946年8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辽宁昭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文波
书记员田湘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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