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与包某1、包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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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黑1281民初1051号

原告:卓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兆洲,系黑龙江中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某1,女,1985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水岸尚品AC区。
被告:包某2,女,1988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本院认为,卓某以其与包某1、包某2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卓某负担。

审判员郭静
书记员李松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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