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鲁0602民初2684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海昌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珠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马松鹏,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孙积星
书记员曲歌(代)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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