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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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甸县人民法院

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黔2728刑更3号

罪犯黄某,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贵州省罗甸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罗甸县,现住地贵州省罗甸县。因赌博于2021年3月20日被罗甸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现于罗甸县拘留所接受行政拘留处罚。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72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黄某于2021年3月19日在罗甸县旁(小地名,滕子冲)张某家(办丧事人家)门口以“闶宝”方式进行赌博,同日3时许被罗甸县公安局当场查获。2021年3月20日,罗甸县公安局作出罗公(沫)行罚决字(2021)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黄某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2000元罚款。
上述事实,有罗甸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罗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黄某的供述、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赌博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黄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黄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起止时间待羁押后予以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明权
审判员李明金
审判员罗国伦
                                     法官助理龙大姣
                                      
书记员王红露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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