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青岛永真汽配制造有限公司、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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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213民初212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负责人:王某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龙,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蒙,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真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国宏
法官助理张栋
书记员沈佳妮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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