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鲁0213民初212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负责人:王某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龙,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一蒙,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永真汽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国宏
法官助理张栋
书记员沈佳妮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