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辽0381民初2568号
原告:姜某1,女,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法定代理人:尹某,女,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姜某2,男,住辽宁省海城市。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为明确的被告,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某1对被告姜某2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洪俊
书记员张杰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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