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681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时某某,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681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马猛
书记员胡海洋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