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114民初2293号
原告:李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现住济南市章丘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7日,郭某、李某因合伙经商向李某借款500000元,李某交付款项后,李某、郭某共同给李某出具借条,并约定月息1.3分;2020年2月27日,郭某、李某归还本金45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还;李某、李某、郭某协商,所欠借款本息由李某、郭某各自偿还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后李某向李某多次催要未果,致李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出借人李某与借款人李某、郭某因借款事实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某要求李某偿还欠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但李某主张按月息1.3分(折月利率1.3%)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可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应按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可按月利率1.3%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202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4元,财产保全费810元,均由被告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广玺
法官助理路瑛
书记员赵京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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