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谢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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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案由:民事

(2021)豫1702财保11号

申请人:曹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谢某某,女,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杨向军
书记员许倩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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