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0)鲁0211执7189号
申请执行人:艾某,女,198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申请执行人并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应元
审判员李波
审判员王倩
书记员刘跃国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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