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681民初2096号
原告:吴某某,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某某之父。
原告:王某某,女,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某某之母
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某某之妻
原告:吴某某,女,199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昊鑫之女
原告:吴某某,男,200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昊鑫之子
被告:崔某某(又名崔某某),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案按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东华
书记员刘贝
2021-04-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