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王某某等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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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681民初2096号

原告:吴某某,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某某之父。
原告:王某某,女,194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某某之母
原告:刘某某,女,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某某之妻
原告:吴某某,女,199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昊鑫之女
原告:吴某某,男,200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系吴昊鑫之子
被告:崔某某(又名崔某某),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案按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东华
书记员刘贝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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