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0421民初1586号
原告:王某,男,199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旭,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成,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1,女,200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单某2,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宋某,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单某2与宋某系夫妻关系,单某1系单某2与宋某之女。2019年2月6日,王某与单某1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14日,通过媒人给付单某1、单某2、宋某60600元彩礼。后来单某2曾给王某6000元的红包作为见面礼。2019年年底,王某与单某1终止交往,遂引起本案返还彩礼款纠纷。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和单某1经人介绍订婚后,现在已经不再交往,无法继续履行婚约,更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故王某要求单某1、单某2、宋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具体数额,由于双方仅订婚,没有举行结婚仪式,通过庭审查明,王某给付单某1、单某2、宋某彩礼款数额是60600元,单某2给付王某见面礼6000元,相互折抵后,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单某1、单某2、宋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50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某1、单某2、宋某返还原告王某彩礼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减半收取计65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05元,由被告单某1、单某2、宋某负担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姜鹏
书记员吴洋
2021-04-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