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503民初1621号
原告:王某,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代理人:赵云辉,安徽德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女,199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陆大国
书记员王悦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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