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3027民初150号
原告:孙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夏河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审判员张夏明
书记员冯正花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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