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晋0108民初133号
原告:范某,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晋丁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高林
书记员 马飞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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