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南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泰安市金马某属制作有限公司、段某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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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014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南王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南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纪功,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泰安岱岳科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市金马某属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南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汪龙才,任经理。
被告:段某文,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齐松涛
法官助理徐伟荻
书记员李董青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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