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慈利县铄武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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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湘0821民初10号

原告:李某1,男,2005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慈利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系李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爱民,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慈利县铄武学校,住所地慈利县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健,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宇,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对被告慈利县铄武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徐年武
法官助理李靖
书记员郑婷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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