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马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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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皖16民终1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2008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马晓斌,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晓斌,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宽,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青青,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200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理人:李静,女,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龙,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认为,马某、马晓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马晓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179.5元,由马某、马晓斌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桂燕
审判员孙曼
审判员陈芹
法官助理郜志鹏
书记员张红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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