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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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通知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陕0404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404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在立案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案件执行标的为29691.27元,本院已将执行回的案款1591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某,剩余案款申请人放弃执行,故该案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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