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0)豫0329执3547号
申请执行人:谷某某,男,汉族,1993年11月26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97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新阁
书记员(兼)岳红强
书记员岳星星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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