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宋某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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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036号

原告:中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东岳鑫城。
法定代表人:王坤,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铉玉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宋某莲,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姜丽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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