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2036号
原告:中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东岳鑫城。
法定代表人:王坤,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铉玉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宋某莲,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姜丽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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