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皖0404民初927号
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镇东津村江郢四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ET57P(1-1)。
负责人:刘家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系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静,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钧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晶晶
法官助理法丽丽
书记员王东坤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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